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