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2004年) 第七条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引用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