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奖公证细则(试行)(2004年)
发布机关
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奖公证程序,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维护有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奖公证是公证处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处办理开奖公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有奖活动的规定、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有奖活动规则和公证程序规定对开奖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第四条
开奖公证由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开奖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至迟应当在开奖活动举办七日前提出。
第五条
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申办开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中奖人申办中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对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第九条
办理开奖公证,公证处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在开奖现场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开奖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证明,并在开奖活动结束时由公证员当场宣读公证词。现场情…
第十条
对采用从器具中抽取奖票确定中奖人及中奖等次的开奖活动,公证员应当对开奖器具和奖票的投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提前投放奖票的,公证人员应当在投放结束后对开奖器具进…
第十一条
在开奖现场,公证人员应当检查开奖器具及有关封存情况,并严格按照开奖规则监督开奖人员实施开奖行为。
第十二条
中奖结果产生后,公证人员对公证词中涉及的中奖号码、中奖凭证、中奖人姓名应当即时核对。中奖人的身份证件,应当复印存档。
第十三条
办理开奖公证,公证人员应当着公证制服,注重形象,举止文明。
第十四条
公证处发现有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五条
在开奖现场,公证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主办单位妥善处理;无法当场解决的,应当建议主办单位中止开奖活动:
第十六条
公证处应当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后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宣读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第十七条
公证处可以应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对未发出的彩票或者奖票销毁情况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
承办开奖公证的公证处及公证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主办单位串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得购买或者收受本次有奖活动的彩票、奖票或者设奖物品。
第十九条
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违反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视情节给予纪律惩戒、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