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2004年) 第四条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开奖公证由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开奖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至迟应当在开奖活动举办七日前提出。 中奖人对中奖结果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向承办该次开奖公证的公证处提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