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整理与利用 第八条 公证业务办结后或者公证机构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承办公证员应当按照立卷归档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定期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不得拒绝立卷归档或者将归档材料… 第九条 公证档案一般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按照一证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当事人为同一目的而申请办理的数项公证,可以合并为一卷。 第十条 公证档案整理工作应当确保公证文书材料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 第十一条 归档的公证文书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正卷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第十二条 公证案卷应当编制档号,档号结构应当根据立卷归档要求按照“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年度—保管期限—业务类别代码—案卷号”编制。 第十三条 公证档案利用包括对公证档案的查阅、复制、摘录等,原则上只能利用档案正卷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本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公证档案,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未经许可,公证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公证档案带离指定区域。 第十五条 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利用公证档案,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公证档案,维护公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公证机构发现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主管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