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归档的公证文书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正卷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公证书正本;
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
公证申请表;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请证明的文书原件或者底稿,如遗嘱、合同、委托书等;
告知书;
询问笔录;
审查、核实所取得的证明材料;
履行反洗钱义务形成的材料;
公证书领取回执、发送记录;
公证费收费凭证,减免申请与审批意见;
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书材料。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