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归档的公证文书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正卷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公证书正本;

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

公证申请表;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请证明的文书原件或者底稿,如遗嘱、合同、委托书等;

告知书;

询问笔录;

审查、核实所取得的证明材料;

履行反洗钱义务形成的材料;

公证书领取回执、发送记录;

公证费收费凭证,减免申请与审批意见;

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书材料。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