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整理与利用 第八条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三章 整理与利用 第八条 公证业务办结后或者公证机构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承办公证员应当按照立卷归档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定期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不得拒绝立卷归档或者将归档材料据为己有。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