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公证档案,维护公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公证机构发现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主管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