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整理与利用 第十三条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整理与利用 第十三条 公证档案利用包括对公证档案的查阅、复制、摘录等,原则上只能利用档案正卷相关内容。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公证档案利用制度,根据公证档案的密级、内容和利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