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第二条 保险公司除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险公司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时,应当详细披露总精算师(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 第四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条 保险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分季度披露下列内容中的一项: 第六条 保险公司按照有关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编报规则的要求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回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正文中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披露风险管理状况,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框架与工作模式、风险类别、风险管理流程与手段、风险管理效果评估与说明。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包括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保险合同资产、保险合同负债、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和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等主要会计科…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存出资本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的计提依据及金额。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抵债物资的变化情况,并对增减变动原因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请拥有专业精算人员的审计机构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订立与保险经营相关的重大财产保险合同、重大人寿保险合同、重大分保合同等重大合同,发生与保险经营相关的重大赔付事项、重大退保事项等重大事项,或者开展股权投…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委托资金运用、保险、赔付、分保等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关联方回避表决等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1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