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1号)同步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通知》(财会〔2020〕20号)等有关过渡期安排,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含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在过渡期内可继续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1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