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总精算师(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偿付能力不达标;
险种费率发生重大变化;
受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
有关机关颁布的利率、汇率、资金运用限额、市场准入等法律、法规、重要政策,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环境、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可能会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