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分季度披露下列内容中的一项:
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规模保费或原保险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经营数据。
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规模保费或原保险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经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