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险公司按照有关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编报规则的要求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回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经营状况与成果分析。按照保险合同组合的汇总大类或者险种类别,分析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盈利或亏损情况、经营状况与成果等,并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从业务经营视角出发,区分主要险种类别、区域分布、主要销售渠道类别等,披露当期规模保费或者当期原保险保费收入指标。涉及寿险业务时,应同步披露退保率情况。

保险合同负债情况。按照保险合同计量所采用的方法分别披露保险合同负债和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的余额变动、报告期内变动、结构分布及其原因。

投资资产情况。披露公司投资政策、投资资产构成,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及原因。

投资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对象和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分类。根据投资对象分类时,应当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债券、基金、股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他;根据会计核算方法分类时,应当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

偿付能力状况。分析本报告期末偿付能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及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标准时,应予以相应说明并提出解决措施。

财产保险公司分保情况。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末承担重大保险责任的保单情况及其分保安排。

其他应当披露的反映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的内容。

相关项目金额较小且对财务报告使用者影响较小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重要性水平调整上述披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