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保险合同资产、保险合同负债。保险合同负债包括已发生赔款负债、未到期责任负债等明细科目;
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分出保费的分摊、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承保财务损益、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
三年平均投资收益率;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签发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当期初始确认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三年平均综合成本率、三年平均综合赔付率;
其他应当披露的会计数据、财务指标。
若相关项目金额较小且对财务报告使用者影响较小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重要性水平调整上述披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