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公司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时,应当详细披露总精算师(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信息。
总精算师(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保险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总精算师(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保险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