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行为,支持引导红筹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红筹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按照《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等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注册,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或者… 第三条 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红筹企业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第四条 红筹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 第五条 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应在发行上市安排中明确会计年度期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未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的,应提供充分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15号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 第七条 对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红筹企业,无需提供母公司层面财务信息。 第八条 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执行《15号文》时,在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和使用的情况下,可基于简便性原则对以下特定信息予以分类汇总或简化披露: 第九条 红筹企业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应当在遵循等效会计准则要求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提供满足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和监管需要的补充财务信息。 第十条 红筹企业采用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除提供按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外,还应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具体包括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述的… 第十一条 适用等效或境外会计准则的红筹企业按照本规定编报补充财务信息或差异调节信息,存在实际困难导致不切实可行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 第十二条 红筹企业采用等效会计准则和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可不执行《15号文》规定,但应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红筹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由境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为充分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红筹企业境内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对于在境外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在其境内上市财务报告中也应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采用等效或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红筹企业,在中期报告中提供财务信息时,仅需要提供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净资产和净利润。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