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执行《15号文》时,在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和使用的情况下,可基于简便性原则对以下特定信息予以分类汇总或简化披露:

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子公司信息时,需要按要求披露重要的子公司信息,对不重要的子公司可以分类汇总披露。在确定子公司是否重要时,应考虑子公司的收入、利润、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以及子公司经营业务、未来发展战略、持有资质或证照等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

公司确定子公司是否重要的标准应予披露,并且不得随意变更。

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应收款项信息时,可以分类汇总披露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款项相关信息,包括期末余额汇总数及占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在建工程信息时,需要披露重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期末余额,对于不重要的在建工程项目,可以按性质分类汇总披露。

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开发支出时,需要披露重要开发支出项目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对于不重要的开发支出项目可以按性质分类汇总披露。

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政府补助信息时,可以按性质分类汇总披露。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