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红筹企业采用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除提供按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外,还应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具体包括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述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对于重述的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不需要提供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附注信息,但需要提供与按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主要差异及调节过程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制定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述财务报表主要差异及调节过程信息的披露指引,报中国证监会同意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