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红筹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由境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采用等效或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红筹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供的补充财务信息或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述的财务报表,应当由境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审计准则及配套审计指引、监管规定进行鉴证,并独立发表鉴证意见。
采用等效或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红筹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供的补充财务信息或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述的财务报表,应当由境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审计准则及配套审计指引、监管规定进行鉴证,并独立发表鉴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