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六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 第七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字样。 第八条 申请文件的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九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送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文件)。 第十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附录

第一章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募集文件

第二章 发行人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第三章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文件

第四章 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的文件

第五章 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