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