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第三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