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63号主席令公布,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 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带头学习行政处罚法,并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执行,尤其是治安、户政、交通、消防、… 二、 抓紧清理公安规章,做好立、改、废工作。公安部门将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清理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处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 三、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不得违法委托公安行政处罚权和越权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安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除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 四、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的基本要求。对给予当场处罚的,应当遵守简易程序的规定;对需要调查… 五、 清理和制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公安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统一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规章规定的… 六、 加强执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和改善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各地要对目前公安行政执法… 七、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制度。上级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