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三、
三、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不得违法委托公安行政处罚权和越权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安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除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外,一律不得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他组织行使,当前个别地方委托治安联防队等群众性组织实施公安执法权的,要立即停止。公安机关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能超越职权行使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部门要求公安机关行使其行政处罚权的,在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人民警察,一律不得违法进行非警务活动。
在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各部门之间也不能越权办案、越权处罚。各业务部门在承办具体案件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应当以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公安机关内部某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