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二、
二、 抓紧清理公安规章,做好立、改、废工作。公安部门将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清理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处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做好涉及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章的清理工作。对没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机关设定的公安行政处罚,以及内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法生效后要一律停止执行;对公开发布的规章设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在处罚种类、幅度上超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进行修改。对需要制定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法上升为法规或者规章。
修订规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这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是,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新起草的地方公安法规、规章必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