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鉴定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鉴定机构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部门对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可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改正。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出具错误鉴定意见、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当在发现鉴定意见错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3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暂停其部分鉴定业务或者全部鉴定业务: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将视情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