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名册编制与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名册编制与公告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安部公报和人民公安报上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名册》和鉴定机构变更、注销情况进行公告。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给其他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刊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