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暂停其部分鉴定业务或者全部鉴定业务:

不能保证鉴定质量的;

无法完成所登记的鉴定业务的;

仪器设备不符合鉴定要求的;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擅自增加鉴定项目或者扩大受理鉴定范围的。

被暂停的鉴定业务,鉴定机构不得出具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