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出具错误鉴定意见、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当在发现鉴定意见错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3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省级登记管理部门接到鉴定意见错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