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将视情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冤假错案的;

在应当知道具有危险、危害的情况下,强行要求鉴定人员进行检验鉴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