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章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的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式样(略) 2. 《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申请表》式样(略) 3. 《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单位技术人员名册》式样(略) 4. 《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单位仪器设备登记表》式样(略) 5. 《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单位采用技术标准目录》式样(略) 6.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延续登记申请表》式样(略) 7.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变更登记申请表》式样(略) 8. 《注销鉴定机构资格通知书》式样(略) 9. 《复议决定书》式样(略) 10. 《责令改正通知书》式样(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