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八条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 第二十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 第二十二条 下列时间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申请行政复议的,执行场所应当登记并在三日内将其行政复议申请书转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