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二章 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 对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