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定。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申请人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
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其他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申请人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
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其他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