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定。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申请人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

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其他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