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