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三章 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申请行政复议的,执行场所应当登记并在三日内将其行政复议申请书转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转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限。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