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七章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以及复查、复核撤销、变更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信访事项组织评查。 第六十条 信访部门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督办: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巡视巡察、执法监督、警务督察范围,对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开展专项督察。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六十三条 信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三项建议职责: 第六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信访事项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信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