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信访事项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未按照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未按照规定告知信访人;

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

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错误结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