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信访部门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督办:

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并反馈结果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信访督办可通过网上督办、发函督办、现场督办等形式实施,被督办的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