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巡视巡察、执法监督、警务督察范围,对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开展专项督察。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