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信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三项建议职责:

发现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三项建议,有关公安机关或者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并书面反馈情况。落实不力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