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制止攻击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降低安全风险,维护网络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是指公共互联网上存在或传播的、可能或已经对公众造成危害的网络资源、恶意程序、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包括: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
第四条
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坚持及时发现、科学认定、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相关专业机构、基础电信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系人,加强相关技术手段…
第六条
相关专业机构、基础电信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监测发现网络安全威胁后,属于本单位自身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置,涉及其他主体的,应…
第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委托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专业机构对相关单位提交的网络安全威胁信息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置建议。认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
第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专业机构的认定和处置意见进行审查后,可以对网络安全威胁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第九条
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应当为电信主管部门依法查询IP地址归属、域名注册等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并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通知和时限要求采…
第十条
相关组织或个人对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采取的处置措施不服的,有权在1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置决定的电信主管部门进行申诉。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
第十一条
鼓励相关单位以行业自律或技术合作、技术服务等形式开展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并对处置行为负责,监测与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未按照电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采取网络安全威胁处置措施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第十三条
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影响的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与处置工作,按照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4月13日印发的《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和2011年12月9日印发的《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