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未按照电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采取网络安全威胁处置措施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进行约谈或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