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201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是指公共互联网上存在或传播的、可能或已经对公众造成危害的网络资源、恶意程序、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包括:

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IP地址、恶意域名、恶意URL、恶意电子信息,包括木马和僵尸网络控制端,钓鱼网站,钓鱼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即时通信等;

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程序,包括木马、病毒、僵尸程序、移动恶意程序等;

网络服务和产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硬件漏洞、代码漏洞、业务逻辑漏洞、弱口令、后门等;

网络服务和产品已被非法入侵、非法控制的网络安全事件,包括主机受控、数据泄露、网页篡改等;

其他威胁网络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