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九条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6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和上年专项资金发放情况,…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特别扶助金。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特别扶助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要为特别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扶助… 第十三条 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发放给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特别扶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扶助金。 第十六条 上年专项资金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分别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资金额度。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