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条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和上年专项资金发放情况,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对分配建议审核后,会同国家人口计生委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应于每年7月31日下达预算。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