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九条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三章 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九条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6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