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四条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四条 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