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二条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特别扶助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要为特别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